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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9/27 19:41:00 访问次数:1537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学前教育、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能够更好的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及其他部门办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幼儿园)。
  二、资助条件
  适用范围内在园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
  (四)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
  三、资助标准
  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儿童免交保教费(最高不超过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四、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一)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幼儿园应在每年招生时将本办法通知每位入园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
  (二)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三)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户口本在每年9月办理幼儿入园时一并交至入托的幼儿园。证明材料包括: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残疾证等证件和复印件。
  (四)幼儿园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教委审定,区教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资格审定并书面通知审定合格的幼儿家长。
  五、经费安排
  (一)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二)各区教委根据资助资格审定情况,结合当年资助儿童数及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编制下一年度学前教育资助经费预算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经费列入下年预算(见附件2)。
  (三)各区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资助经费核拨至幼儿园用于抵扣资助儿童的保教费。对于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幼儿园,各区可结合实际落实资助经费补助方式。
  (四)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儿童,可向幼儿园申请临时资助。幼儿园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书面通知幼儿家长。
  (五)各幼儿园(不包括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幼儿园)应从当年事业收入(保教费)中按不超过3%据实列支,用于特殊困难家庭儿童的临时资助。纳入“收支两条线”的临时资助可申请财政预算。
  (六)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各区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教委及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资助经费申报审核,将资助政策落实到每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儿童。
  (二)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资助申请材料、受理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各幼儿园不得因免除资助儿童保教费而提高其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三)各区教委和幼儿园要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四)各区教委和幼儿园要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对虚报人员情况等骗取资助经费的违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区教委、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区教委应当在每年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结束后,将本区符合资助条件适龄儿童的受助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见附件3)。
  七、附则
  此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2〕15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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